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编制了《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jtj.zs.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市教育和体育局职责范围、局领导班子组成、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2.市教育和体育局下(直)属机构设置情况;
3.以市教育和体育局名义发布或者市教育和体育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4.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行政权力通用目录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5.市教育和体育局会议及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信息;
6.工作动态,包括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务动态信息、公告公示、统计数据和执行公开等;
7.教育和体育工作主要业务流程及办事程序,包括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及局机关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9.财政预决算信息;
10.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主要通过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务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务网站开设“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务公开栏目”(http://jtj.zs.gov.cn/zwgk),公众可通过栏目引导,查找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机构设置”、“领导信息”、“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重点领域信息”、“双公示”、“统计信息”、“人事信息”、“五公开”、“招生管理”、“通知公告”、“义务教育基层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学生资助奖励”、“财政信息”等部分,其中,“信息公开”划分为“政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四个信息子类,“五公开”划分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五个信息子类,“财政信息”划分为“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信息”、“预算绩效信息”三个信息子类。
2.信息搜索:采取关键字模糊查询。
(三)其他辅助公开方式
1.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4.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查阅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9楼档案室。
(四)公开时限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主管机构(受理机构):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
邮政编码:528403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0-89989866
传真:0760-88882766
网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系统网址:https://ysqgk.gd.gov.cn/760012/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60012/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受理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备,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的,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不予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四)答复
受理机构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的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申请人申请公开对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外,不收取费用。
(五)其他说明事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自2021年1月1日起,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详见附件4)。
2.为提高申请效率,减少行政资源浪费,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认真阅读“温馨提示”后再进行申请。(温馨提示网址:https://ysqgk.gd.gov.cn/760001/tips)
三、相关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60-12345(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附件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表.doc
附件3:公民申请表.doc
附件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