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服务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到2025年,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保持100%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得到落实,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优化和完善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家庭、举办者分担比例。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教师配备、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和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更加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健全,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落实到位。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二、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
(一)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建设。各地市根据省下达的学位建设任务,综合城镇化进程、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巩固“5080”成果等因素,参照城镇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延续编制本地“十四五”期间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县级政府编制分年度专项规划。各地应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不足4000人的行政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落实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空间,确保优先建设。城市居住区、异地搬迁安置区应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及时移交当地政府。到2025年,全省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95%以上,每个乡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街道设置1所规范化公办幼儿园,规范化村级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加强幼儿园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鼓励开办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具有独立建制的特殊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新建幼儿园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二)增加公办优质学位供给。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回收、转制等方式,每年新建、新增一批公办幼儿园。“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力争超过30%的县(市、区)通过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督导评估。落实《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为公办幼儿园,扎实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所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且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着力破解瓶颈难题,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落实《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引导更多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健全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四)健全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各地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财力和资源办好学前教育,确保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推动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5%。各地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可视本地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办园质量建立分类、有差异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残疾儿童1-3年免费学前教育。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五)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政府部门办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成本,明确各方分担比例,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各地依法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规范监管。
四、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
(六)完善教师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扩大培养规模。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从教、限期服务”原则,每年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村幼儿园公费定向培养一批幼儿园教师。到2025年,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93%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分别达到98%和83%。深化学前教育专业改革,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与实践能力培养;增设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高师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
(七)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各地制定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培训规划,支持和鼓励教师提升学历层次。加大幼儿园园长、乡村幼儿园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随班就读资源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骨干教师、园长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幼儿园教师队伍提升素质。充分运用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结对帮扶机制,整合优化各级各类帮扶力量,提高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教研员的能力素质。充分发挥“双区”优势,探索开放型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粤港澳幼儿园教师培训与交流项目。
(八)加强编制和教师待遇保障。加大事业编制挖潜创新力度并向学前教育领域适当倾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民办幼儿园应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要合理确定教职工工资收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长期从教津贴。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对建立年金制度的幼儿园可在综合奖补中给予专项支持。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九)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党建和师德师风建设,严把教师选拔聘用入口关。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全员持证上岗要求。制订出台教师激励支持政策,推进幼儿园教师减负。深化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优化岗位结构比例。分区域分类别开展幼儿园游戏、幼小衔接等优秀活动案例遴选,在课题立项、成果评比、职称评审中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
五、完善幼儿园监管体系
(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并充实工作力量,建立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年检制度和动态监管机制。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鼓励各地按照立法权限出台发展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十一)加强全程监管。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纳入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加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鼓励各地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合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
(十二)强化安全保障。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封闭化管理、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装置配备与公安机关联网全面达标。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十三)加大治理力度。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或行为的教职工,不得录用,在职的应当及时解聘。各地要按要求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或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幼儿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继续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彻底根治无证幼儿园乱象。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培训,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十四)开展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行动。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改善乡村幼儿园办园条件,消除园舍安全隐患,推动各类幼儿园规范达标。省编制幼儿园玩教具和游戏材料配备指南;委托师范院校开展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实践研究,编制乡村幼儿园环境创设指导手册以及乡村幼儿园游戏和教育活动指导手册;依托师范院校设立粤东粤西粤北乡村学前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建立校地协同的工作机制;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探索建设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资源中心试点。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的带动作用,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支点,推进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辐射引领镇域内其他各类幼儿园,提升保教质量。
(十五)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省实施学前教育科学保教示范工程,编制《广东省幼儿园课程建设指南》,培育一批科学保教示范项目和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加强优质科研实践成果推广和运用。深入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落实《广东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总结推广实验区、实验园经验,全面构建衔接机制,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切实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管理、保育教育、家园沟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六)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省研究制订《广东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保教实践的科学导向作用,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专兼职督学队伍,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七)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严格专业标准,建立健全教研员准入和退出机制,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借力高等院校组建兼职教研员队伍,按照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结对帮扶机制中高等院校与市县结对关系,充实市县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各地市、县(市、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2名专兼职教研员,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教研员要深入幼儿园保教实践,了解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及时研究解决教师保教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全面开展智慧教研,加强教研活动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实施“粤港澳姊妹园缔结计划”,推动大湾区学前教育教研交流与合作。推进城市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与其他幼儿园开展结对帮扶,推动区域保教质量整体提升。
七、组织与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幼儿园建设管理及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市级区域中心作用,以县为基础逐级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九)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校车安全监管。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进完善并实施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教育部门用地需求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医疗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的医疗保障工作。
(二十)强化激励保障和督导问责。市县政府要落实举办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发展学前教育,资金安排向困难地区、薄弱环节倾斜。各地要健全激励机制,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申报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各地应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