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等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以下28所民办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不再具有合法效力。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注销情况表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