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财政分局,市直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一)学费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镇区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职学校划归市统筹管理,由原分二类学校统一为市直属学校,市直属学校按不同级别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
(二)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根据宿舍设备和条件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2。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我市中小学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如下: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含课间餐):据实收取。
(2)校车费:学校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2.代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①作业本费: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②代购教辅材料费:中小学校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2)高中阶段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①作业本费: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②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是指学生在补办校园一卡通时收取的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学生申请额外补领校园一卡通,可按15元/张向学生收取工本费。
③代购教辅材料费:中小学校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④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市、镇中小学校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统一要求),按中教〔2016〕56号文规定执行。
⑤学生体检费(仅限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学生体检费按中教〔2010〕197号文执行,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2元。
注: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由镇区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具体按中教体通〔2018〕282号文规定执行。
二、做好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一)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二)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据实结算;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可采取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末,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代收费收支清单。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学校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积极做好收费解释和家长协调工作。各镇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执行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价〔2009〕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市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表
2.中山市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