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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含义务教育、高中阶段,下同)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政策规定

  (一)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二)收费管理形式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定价原则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办学质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以及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制定或调整;民办高中教育阶段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

  民办中小学学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

  (四)收费调整年限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应维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学费和住宿费调整满2学年后,方可提出收费调整申请。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管理

  1.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和校车费,按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制定。

  2.代收费:作业本费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2019秋季前批复学杂费标准已含作业本费,不得另行收取);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补领按15元/张收取;代购教辅材料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按教育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高中学生体检费按32元/生标准收取。

  3.课后服务:课后服务费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作为代收费管理。

  4.民办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据实收取。

  (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调整或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及时、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申报流程

  (一)申报学费收费标准

  1.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以及执行时间、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对学生及学校收支影响、申请制定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等;

  2.填报《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表》(详见附件2),由镇区教育部门和镇区发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3.提交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土地及教学楼产权证明(租赁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4.市发展改革局结合第三方机构成本审核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拟调整或制定学费标准方案,征求所在辖区镇区政府意见后进行批复。

  (二)申报住宿费收费标准

  1.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学生宿舍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住宿费标准以及执行时间、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对学生及学校收支影响、申请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等;

  2.填报《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3)和《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成本表》(详见附件4),由镇区教育部门和镇区发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3.提交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土地及宿舍楼产权证明(租赁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4.市发展改革局结合第三方机构成本审核情况,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制定拟调整或制定住宿费标准方案,征求所在辖区镇区政府意见后进行批复。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函,并提供有关成本测算资料,报镇区教育、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申报时间

  新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自领取办学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按有关办理流程提交收费申请;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申请资料,逾期申请的推至下一年度的申报时间。

  四、严格落实退费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1.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据实结算;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可采取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末,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代收费收支清单。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单独列账进行管理,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

  七、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镇区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监管。镇区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监督巡查,对学校执行收费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镇区发改、教育部门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畅通反映渠道,方便家长和社会共同实施监督,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441号)、原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价〔2009〕44号)废止。

  附件:
  1.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申请表

  2.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表

  3.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申请表

  4.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成本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1月6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