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义务教育基层政务公开 > 民办学校信息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办法》《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指标表(2022年)》的通知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民办学校规范达标计划和品牌提升计划(2019—2022年)》(粤教策〔2019〕7号)《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计划和品牌提升计划(2020-2022年)》(中教体通〔20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办法》《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指标表(2022年)》,现予以公布,请督促辖区内民办学校做好迎检工作。

  附件:

  1.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办法

  2.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评估(年检)指标表(2022年)

  3.中山市民办中小学品牌提升评估指标表(2022年)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11月3日

  (联系人:彭冉虹,电话:89989203)


  附件1:

  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民办中小学的办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坚持导向性、激励性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指标体系分为规范达标评估指标体系(即年检)和品牌提升评估指标体系(即星级评定)两项。规范达标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办学方向、学校管理、条件保障3个方面14个二级指标;品牌提升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办学方向、办学投入、办学成效3个方面7项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及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五条 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采用计分制,规范达标评估指标和品牌提升评估指标各为100分。规范达标评估指标得分80-100为优秀,70-79为良好,60-6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品牌提升评估结果分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年检结果为“优秀”以上的民办学校方可参评星级学校。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专家评估,评估结果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终审。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1.依据《中山市中小学党建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总分低于80分;2.专任教师社保参保率不达100%;3.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不达100%(存在特殊情形的需书面申请);4.教职工工资未通过银行代发且不予整改;5.年内发生安全事件或食物中毒事件;6.经查实存在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和教师违纪的;7.学校被镇街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为不合格:1.严重违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2.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工作出现重大错误;3.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选拔生源;4.查实存在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5.年内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5人及以上食物中毒事件或传染病失控事件;6.年检指标得分低于60分。

  第九条 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均要分步接受首次评估认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需认真对照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报相关工作用表,做好台账整理和自评报告撰写。

  第十一条 评估组在审查学校自评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查看,开展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面向师生家长社会的问卷调查、分析评议等评估程序。评估组在广泛采集评估信息和汇总组员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民办中小学年检和品牌提升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对评估组初评的年检结果和品牌提升评估情况进行终审,确定年检结果及学校星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星级管理

  第十三条 规范达标和星级评定每年一次。

  第十四条 星级学校称号有效期为一年。上年度被评为星级的民办中小学,本年度需重新申报。新获评星级的学校相应换发新的牌匾,并悬挂于学校正门显要位置。

  第十五条 获评星级的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取消已获评的星级学校称号及下一次申报星级学校资格,同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二)因学校管理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的;

  (三)违规招生、插班、分重点班的;

  (四)违规收费的;

  (五)社会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

  (六)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获评星级的学校存在第(一)(二)(五)(六)项情形的,建议属地党委函告学校董事会对负责人进行调整;存在第(三)(四)项情形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予以减少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的25%,并建议物价部门下一轮不予提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中山市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评估(年检)指标表(2022年).xlsx
附件3中山市民办中小学品牌提升评估指标表(2022年).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