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我们修订了《中山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中教体〔2015〕285号),印发了《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教体〔2019〕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粤财教〔2018〕336号)等。
二、文件修订过程
《管理办法》主要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园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等因素,来修订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镇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同时经过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发布。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确定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15%,且可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5%,并在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即2019年省一级普惠民办园每人每月不超过1520元,市一级普惠民办园每人每月不超过1058元,规范化普惠民办园每人每月不超过727元,并随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而相应调整最高收费标准。同时,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二)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力度。
文件对教师个人最低工资标准从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调整为“2倍”,同时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园续期及退出机制。
文件增加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续期”部分内容,主要目的是简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续期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请申报,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拟在有效期结束时退出的,须在到期前6个月向所在镇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若因特殊原因拟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所有财政补助。退出的幼儿园,应提前6个月告知家长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变动情况,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提出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要求。
文件根据《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16〕4号)要求,相应提出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