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2018年11月1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对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作了调整,并废止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文件。为此,我们对市有关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拟对2016年8月10日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2016〕441号)进行修订,我们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现就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省教育收费政府定价内容以及国家对教育公用经费列支项目的调整变化,我省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部分内容已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亟需调整完善。为此,省对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2018年11月1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对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作了调整,并废止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文件。
我们对市有关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拟对2016年8月10日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2016〕441号)进行修订,《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2016〕441号)制定文件依据粤价〔2009〕24号,现省已废止,为此,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对《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2016〕441号)进行修订和完善,严格《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
二、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什么?
此次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依据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依据省有关对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修订,严格按省有关政策贯彻执行。
三、修订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441号)有什么不同?
(一)民办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修订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民办高中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民办高中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441号)中规定民办高中学杂费标准根据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高中住宿费标准依据学校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制定。
(二)取消民办小学分段制收费管理。根据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修订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取消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441号)实施小学独立分段收费政策,即可即将民办小学划分为1-3年级和4-6年级两个独立收费学段,学生跨段时执行最新收费标准。
(三)取消对民办中小学回报率的规定。根据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修订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取消《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441号)中按粤价〔2009〕24号文对民办教育学杂费区分省一级、市一级、县(区)一级和一般学校,其学杂费可分别按8%、7%、6%和5%的回报率核定收费标准的规定。
(四)调整申报收费时间。《通知》中民办中小学校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由原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申请资料改为每年2月底前提交。市发改局争取在6月初申报调整收费的学校批复完毕。
(五)取消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环节。《通知》中,民办中小学申报流程中,取消原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对学校调整收费的书面意见的环节,改为由镇区教育部门和镇区发改部门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局结合第三方机构成本审核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拟调整或制定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所在辖区镇区政府意见。
(六)完善申报流程。《通知》中增加申请报住宿费收费标准流程,增加了填报《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申请表》和《中山市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成本表》,方便学校填报,更好审核住宿费的成本。
四、修订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对收费项目和政府定价范围作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是依据粤发改规〔2018〕14号,明确了我市民办中小学校为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和民办高中,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其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二)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管理作了规定。根据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对服务性收费作了明确,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和校车费,按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制定;代收费:作业本费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2019秋季前批复收费标准已含作业本费,不得另行收取);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纠风办《关于暂停部分教育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93号),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补领按15元/张收取;代购教辅材料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按教育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根据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卫生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中教〔2010〕197号),高中学生体检费按32元/生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课后服务费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作为代收费管理。
(三)明确民办中小学收费申报流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对我市民办中小学校申报学费、住宿费提交资料、填报表格、申报时间作了明确。
(四)退费和财务管理作了规定。根据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对我市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应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另外对民办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