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办园质量和保教水平,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教体〔2015〕128号),形成了《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粤教基〔2017〕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办幼儿园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20〕8号)、《中山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教体〔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共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的保障制度,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规定,结合国家、省及市最新的文件精神,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对《中山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教体〔2015〕128号)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了镇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文件已通过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符合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第十一条要求,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奖补对象和使用范围、资金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方式、资金审批程序、资金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十部分内容。办法明确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体现了分级管理,差别扶持的资金导向作用,调动镇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努力做到扶优促特,注重绩效。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将为全面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奠定基础。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了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办幼儿园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20〕8号)和《中山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教体〔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在市教育和体育局“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二)明确了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中山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教体〔2018〕31号)文件精神,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镇区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和办园质量提高等。
(三)明确了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办法》根据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保留了普惠示范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等级幼儿园奖补、幼儿园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奖补、《指南》实验园及帮扶结对项目等项目的补助,并为完成“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到80%以上”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和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方向,为调动各镇区发展公办幼儿园的积极性,按照《中山市公办幼儿园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由原来对所有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进行奖补,调整为对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并调整了奖补标准,对2020-2023年期间新增的公办幼儿园按教育部门核定班数每班1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含对原有公办幼儿园通过闲置物业等改建或就近扩建等方式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且符合教育部门规范办园要求的幼儿园);对回收民办园改办为公办园的按教育部门核定班数每班1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奖补资金根据各镇区公办幼儿园建设进度,按照年度市级学前教育补助经费总预算,先完成先拨付使用的原则,用于公办幼儿园装修费、设施设备费等方面支出。同时,本办法将以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奖调整为对优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进一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的提高,达到“扶优”的效果。
(四)明确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检查;各有关用款单位应定期向市教育体育局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