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对象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中职毕业生,不含结业和肄业学生),因遗失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模糊不清(不能正常使用)。
二、办理资料
(一)《学历证明书申请表》原件(附件1,申请人须亲笔签名和按指印)。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三)红底或蓝底彩色半寸近照1张(贴在学历证明书上)。
(四)原始学籍资料复印件(从学校档案室复印,在复印件上加具与原件相符,并盖学校公章),如毕业证书、学籍卡、毕业名册等。
(五)如不能提供第四项资料,申请人须提供毕业集体相片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和原任教老师证实申请人在原就读学校学习经历的书面情况说明原件(附件2),并附上原任教老师的身份证复印件。
若申请人持有在校期间的相关佐证材料(如入学通知、学生证、团员证等)的,同时提供。
(六)2011年及以前毕业的,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同班同学的毕业证复印件(该同班同学在本人毕业证复印件上写明“本人与xxx(申请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学校是同班同学。”的意见、签名、写上手机号码、按指模),附同班同学身份证复印件。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3),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托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三、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书由申请人本人向原就读学校办理。申请人若因重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办理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若原就读学校已撤销,则到原学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若原就读学校已合并到其他学校,则到合并后的学校办理。
(二)学校审核。学校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要专人核查,核实为本校毕业学生的,填写《学历证明书》(镇街管辖学校使用附件4,市直属学校使用附件5)。
1.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盖学校公章。
2.申请人提供第五项资料的,学校须核实原任教老师身份,并盖学校公章。
3.填写《学历证明书》,“编号”由学校自行编排,学校曾更名、撤销或合并的请注明情况,“经办人签名”学校须指定专人负责,“校长签名”由现任校长签名,在申请人相片处骑缝盖学校公章。
(三)镇街审核。镇街管辖的学校,需报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学校变更、撤销、合并情况是否属实,现任校长是否属实等,核实后加具意见。若原就读学校已撤销,由原学校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出具。
(四)市级审核。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或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名后,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核。
市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收到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在《学历证明书》上加具“情况属实”意见和经办人签名,并盖市教育体育局公章。
(五)资料存档。市教育体育局经办人将学历证明书原件和申请资料扫描,连同《学历证明书》复印件和其他申请资料原件由市教育体育局存档。
(六)签收。《学历证明书》原件由申请人保存使用,并签收。
(七)其他。原就读学校可联系市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拿到学历证明书资料扫描件,并在学校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