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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政策解读:《中山市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工作指引》解读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中山市公办幼儿园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府办〔2020〕8号)精神,探索“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办园模式,进一步推进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办园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6月8日


中山市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中山市公办幼儿园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府办〔2020〕8号)精神,探索“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办园模式,进一步推进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办园活力,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对象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公办幼儿园。其中,由民办幼儿园转型成立的公办幼儿园,如原办学方符合委托条件的,可以继续参与办园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突破固化模式,推动“委托管理”。通过在短时间内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快速复制或共享到公办幼儿园,促进受托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明显提升,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积极审慎,稳步推进。以“既积极又稳妥”为基本工作原则,以“一园一案”为基本工作方式,由镇区教育部门统筹,保持积极审慎的态度,稳步推进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公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严禁公办幼儿园出售、出租和转变办园类型。

  (三)坚持标准条件,规范遴选程序。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工作需坚持“从严把关、好中选优”的原则,在公办幼儿园购买服务进行管理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举办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委托管理模式

   (一)举办方与受委托管理方签订《幼儿园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举办方履行公办幼儿园举办责任,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供含园舍、设施条件及其他必要的支持,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安全卫生、文化建设、资产管理与维护、教职工聘用与管理等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幼儿园规范办园。同时确保幼儿园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业务培训、教学研究等享受与其他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二)受委托管理方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对幼儿园实施自主办园,并自觉接受举办方指导与监管,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幼儿园教职员工由受委托管理方派出,与受委托管理方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薪酬由受委托管理方发放。

  (四)幼儿园按自收自支公办园标准收费,实行经费包干,“一年一审计”。受委托管理方必须在举办方指定的银行设立基本银行账户,幼儿园所有收入与支出实行专户管理。

  四、公办幼儿园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省、市、镇(区)关于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的要求,制定公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种组织机构(园务委员会、党、团、教代会、工会、家委会等)。

  (二)公办幼儿园应切实加强园舍、设备、绿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合法规范。

  (三)对公办幼儿园实施“管理输入”,派出管理团队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与运营,规范办园,保障办园质量。包括:

  1.管理团队由执行团队、保教团队和运营支持团队组成(各团队成员不相互兼任)。执行团队常驻幼儿园,包括园长和副园长,履行幼儿园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实行园长负责制。保教团队常驻幼儿园,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负责开展保育、教学工作。运营支持团队负责为幼儿园提供运营支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指导、教学研讨、财务管理、保健检查及其他后勤工作。

  2.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等要求配足教职员工团队。

  3.建立优教优酬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幼儿园的办学成本制订切实可行的“幼儿园教职员工薪酬发放方案”,报举办方审核后执行。按规定办理教职员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足额及时发放教职工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为教职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4.建立完善劳动人事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构建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员工奖惩机制,规范用人、管人行为,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5.构建教、研、训一体的教师培养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师资培训、激励和评价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引领各层次教师专业成长。

  (四)公办幼儿园在办园规划、教育理念、课程设计、队伍培养等方面可以免费共享受委托管理方其他在办幼儿园的优质资源。

  (五)受委托管理方应当充分考虑在幼儿园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劳动关系、经济补(赔)偿、办园责任等风险。

  (六)公办幼儿园实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学秩序,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按要求购买校(园方)责任险,鼓励购买食安险、无过错责任险等险种,减轻幼儿园在管理中的赔付责任。

  (七)公办幼儿园应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管理,保障招生工作公开、平稳、规范进行。

  (八)公办幼儿园发生师生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等事故,受委托管理方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及约定义务的,由事故导致园方的全部法律责任应由该受委托管理方承担,并由该幼儿园园长、副园长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五、委托管理服务费

  (一)委托管理服务费由管理费、公用经费、执行团队薪酬费用、保教团队薪酬费用和运营团队薪酬费用等构成。执行团队、保教团队和运营团队薪酬总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不得低于当年保教费总收入的75%,其中,执行团队薪酬和保教团队薪酬总费用省一级幼儿园(相当于省一级)不得低于当年保教费总收入的55%,市一级幼儿园(相当于市一级幼儿园)不得低于当年保教费总收入的60%。当地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幼儿园办园水平,逐步加大财政性补助以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薪酬。

  (二)委托管理服务费资金来源于幼儿园保教费收入、财政性补助收入、举办方专项管理费拨款收入等。其中,举办方专项管理费由举办方根据受委托管理方的管理水平及幼儿园办园质量等与受委托方协商确定(镇属公办园建议按3.5万元/班/年标准作为参考),拨付至幼儿园银行基本账户。

  六、评价与考核

  由举办方制定《幼儿园考核评估办法》,对受委托的幼儿园管理水平和办园质量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受委托管理方继续参与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服务的参考。鼓励举办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通过增加专项管理费或设立绩效奖励金等措施,对管理水平和办园质量突出的受委托管理方进行奖励,激励受委托方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质量。

  七、其他

  (一)受委托管理方必须为实际受委托人,不得分包、转包幼儿园管理服务,不得通过挂靠等形式取得公办幼儿园管理服务权。受委托管理方向举办方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当受委托管理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作为违约金和相关损失补偿。

  (二)各镇区可参考本指引,从当地实际出发,研究制订实施方案,指导公办幼儿园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障举办方与受托管理方的权利义务。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从其规定。

中教体通[2020]71号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pdf